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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对义务来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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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不作为犯罪时所承担的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对于确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不同的来源,可以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分为以下四种:

1.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例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这一义务,拒不抚养子女的,则构成遗弃罪。

2.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例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职业义务,如果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对于病人的疾病不予治疗,造成病人死亡或者残疾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

3. 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4. 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例如,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走失后甲有责任寻找并送其回家;若甲对寻找小孩持放任态度导致小孩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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